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的一個基本條款,我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,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(guī)定了海運條款。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。
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船舶不能從事海上拖帶或救助服務:不得與他船(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)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,包括駛近,停靠和離開,禁止被保險船舶從事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。
在此限制范圍內(nèi),除非被保險人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,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條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險費,或者對于為了拆船或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險時,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。否則,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人的責任,保險人不負責任。
關于裝卸起始時間的計算規(guī)定不一。有的從船抵港就開始起算,有的是從船到港碼頭后開始起算,有的規(guī)定正式作業(yè)起算。所以上海貨代貿(mào)易合同中有關裝卸時間、裝卸率、滯期和速遣條款的規(guī)定,應當與租船合同有關規(guī)定相符合。因此,明確、合理地規(guī)定上海海運條款。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。